Monday, March 31, 2008

胜利之后,从改革出发

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下午二时五分


人民阵线(反对党)在第12届全国大选中成功粉碎国阵的2/3席位后,巫统的霸权也已成功被削弱。


有的人很伤心,有的人很高兴,有的人在顾虑,也有的人在茫然。然而,我们千万要记得我国的恶法还未被废除,民主制度也有待重整。


无 可否认,我国目前的选举制度仍存缺陷的,亟待修补。即使在野党能够在这次的选举大有斩获,也并不代表选举制度完全公平,选绩亮眼的在野党须切记。我国选举 制度是单一选区制,这种制度可以由于选区划分和议席分配而产生戏剧性的结果,让每个人的选票无法等值。同时,也鼓励议员们当“政治青蛙”(在这种制度下, 民代跳槽是合法的)。


我们必须从根本着手解决问题。无论是在野党也好,国阵也罢,都须提案修改成比例代表制,以让每人的选票等值,也保证胜者皆以相同数量的选票脱颖而出。此外,非政府组织亦曾提议“首相直选”。


此外,在野党若希望国家有更好的未来,确保国人的政治权利都平等自由,就必须趁胜追击,未来在国会中动议检讨不合时宜的法令。在此良性竞争下,国阵更可以先发制人,赶在在野党之前提出同样的动议,体现进步的改革动作。


芸 芸法令之中,《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》和《1971年大专法令》是备受争议的恶法,严重侵害了宪赋权利,更钳制了人民的言论、集会和结社的自由; 《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》、《1948年煽动法令》和《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》则严重吓阻言论自由,让办报者、媒体机构等如惊弓之鸟,如履薄冰; 《1967年警察法令》则限制了集会自由;《1966年社团法令》和《1959年工会法令》则限制工会、政党等的成立,威胁结社自由。


此 外,国人宪赋权利也受到《1958年公共秩序(维持)法令》、《1959年罪案防范法令》、1969年紧急状态(公共秩序与罪案防范)法令》、《1970 年紧急状态(必需权力)法令》、《1975年必需(保安案件)条例》、《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》和《1933年限制拘留法令》相当程度的侵蚀。


为让恢复国人基本权利,以上所提及的法令都须被严肃检讨。人民阵线必须站稳脚步,把不健全的制度改革到底,才能不负所托。在选举中失利的一方也须励精图治,始能挽回民心。切记,民意如水,水能载舟,亦可覆舟。


http://www.kwongwah.com.my/news/2008/03/31/1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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